(此文转载于海门市三厂镇成人教育中心)
同志们:
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开幕式上,江泽民同志代表我国政府庄严承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基本国策就是国家的根本方针和政策,具有统领其它具体政策的作用。
2003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与中国妇女第九次代表大会的部分代表座谈时再一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国策。"2005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通常,我们认为强调男女平等仅仅是为了提高妇女地位,而在这里却强调要促进社会发展,将男女平等的实施提到社会整体发展的背景上来认识,提到基本国策的高度上来认识。
一、为什么要将男女平等提到国策的高度?
l 性别平等国策的意义不亚于人口政策
我以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其意义不亚于另外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人口政策,不亚于正在引起关注的艾滋病控制政策。而这一国策之所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是因为它还没有构成灾难性的后果,或者可以说它已经出现的后果还没有与性别平等联系起来,与社会及将付出的代价联系起来,没有与社会协调发展联系起来。
反思起来,我国大凡作为国策提出的政策,往往都是社会危机后才转化为国家政策的,比如计划生育政策,1956年人口学家马寅初在中国人口只有6亿提出时,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甚至反遭批判。当时的政府缺乏预见性、缺乏前瞻性,非但没有计划生育,反而鼓励人口生育,使我国错过了最佳的控制人口的时期,导致人口过多,人口与环境的紧张程度加剧。以至我们的后来的领导者不得不采取强硬的措施来控制人口的增长。还有去年,我们刚刚经历的SARS,一开始不敢正视它,千方百计掩盖它。直到事情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国外人纷纷逃离北京,北京服务业遭到重创,大规模传染加剧几乎将北京变成一座死城,国际劳工局主席在北京去世,国际社会对于国人到访如临大敌,我们政府才采取坚决措施来制止。危机导致变革,危机使得政府意识自己的责任,几乎成为我国重大政策出台的一个规律性的特点。
危机之后国家进行积极干预,代价太大,社会成本太高。人口危机爆发以后,切莫说人口增加对于土地和自然环境带来的压力,切莫说计划生育系统每年在行政开支上的投入,仅仅解决独女户的父母养老问题,每年至少要投入7个亿。我们能不能防患于未然,在危机尚未爆发之前就能预防危机,从而避免灾难性的后果,使社会不至于出现灾难性的后果。这是对于我国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检验,是对我国政府预见性和前瞻性的检验。如果,一个政府如果事事都要得到危机爆发才去干预,势必是一个短视的政府,也是对于国家前途不负责任的政府,是将人民的生命和安全当儿戏的政府。而对于性别平等国策的重视与否,也同样意味着我们能否在社会危机出现之前就预防它、或者在出现过程中就制止它,还是等到危机爆发之后再去补救它。应当清醒地看到:性别不平等正在使社会孕育着一场新的危机,即男女两性不协调发展的危机,它的危机程度一点也不逊色于人口危机。
从危机的特点来看,社会危机至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爆炸性的、突发性的、即时性的。比如军事政变、恐怖事件、罢工游行事件,这种事件强度很高、烈度很大,具有爆炸性,新闻性,会形成猛烈的冲击波,特别引人关注,乃至对于政府的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都是一种检验,通常这类事件出现后,会很快转化为政府的应急措施。还有一种危机是隐蔽性的、司空见惯的、累积性的。如人口危机,通常这类社会问题会有一个渐变过程,它在一开始是局部的、微观的,只涉及几个家庭,涉及到少数人的利益,对于全局与宏观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以至于很容易产生一些错觉:这类事情无关大局。甚至还可能从正面来看待它:人多热情高干劲大。由于放松警惕,对于其严重后果估计不足,这种情况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还在渐渐地累积扩散,人数会慢慢增多,时间会不断延伸,1956年6亿,1964年就高达7亿,1969年发展到8亿,1974年就突破9亿,影响的人群不断增加,局部的微观的问题发生质变,转化为全局的、宏观的问题。此时,社会危机的严重后果就会呈现出来,社会不协调的危害就会爆发。后一种危机更具有隐蔽性和不易发现的特征,比起前一种更难识别和预防,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l 妇女问题从长远来看是社会问题
性别不平等问题就具有后一种危机特性,它一开始是以局部女性问题的方式呈现出来的,并不直接涉及到男性利益,似乎也没有形成什么社会问题。比如,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一开始也是局部的,微观的,无非有的家庭一发现是女婴,就悄悄地做了流产,或者生下来之后将它扔掉,在许多领导者看来,并不是什么事关党的方针路线的大事。此时,当妇联呼吁关注女婴被遗弃的问题时,似乎仅仅是女性问题,妇联为妇女争取权利。遗弃女婴并未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它似乎只是历史流传下来的重男轻女,于是,遗弃女婴不断在家庭中蔓延,特别是生了女孩,无论如何也要生个男孩的意愿,就会千方百计不择手段甚至冒着生命受损的代价,也要生男孩。于是性别比例失调在加剧,随着时间的推移,男性到了适婚的年龄,男性问题由隐性转为显性,渐渐突出出来了:5000万男性找不到老婆。这是人们才发现:当女性的生命消失,性别比例失调时,原来男性也要付出代价,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5000万男性不能找老婆,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男性的性需求得不到满足,依靠男性传宗接代的链条出现了脱落,性暴力、性犯罪、性骚扰会急剧增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出现,成为引起政府头痛的社会问题。所以,应当看到性别比失调的问题,不仅仅是妇女问题,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也是男性问题,是可能导致危机的社会问题。
再如,农村妇女自杀问题。自杀率是代表一个社会群体心理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据世界银行疾病负担研究,1990年的中国自杀是第五个最重要的卫生问题,自杀对人造成的损害大于传染病、癌症及心脏病。我国的自杀死亡人口在全世界自杀死亡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惊人的。1990年我国总自杀死亡率高达30.3/10万人,其他所有国家平均数仅为10.7/10万人。数字显示,自杀率还呈现出明显的性别差异,其他国家的平均自杀率男性高于女性,世界上男性的自杀率为17.2%,高于女性3.6个百分点。我国恰恰相反,女性的自杀率18.4%高于男性5.7个百分点。女性的自杀死亡率相当惊人,我国为33.5/10万人,而其他所有国家平均数仅为7.1/10万人。更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农村妇女自杀死亡率为最,不仅远远高出城市妇女,也远远高出城市及农村男性,平均每年高达17万人之多。再看后果,首先是这些农村妇女失去了生命,这是任何办法都无法挽回的损失。不仅如此,还直接牵连到家庭,这些自杀的农村妇女大多都是结婚有了儿女的母亲,按照常识计算,农村一家至少有两个孩子,将使34万的孩子失去母亲,34万父母失去女儿。母亲自杀将会给未成年的孩子带来心灵的创伤和阴影,母亲死亡父亲再娶,大多孩子得不到家庭的爱,人格成长出现障碍,就会溢出家庭成为社会问题。据北京海淀区法院青少年法庭统计,目前未成年犯罪出现四大特征,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暴力化,犯罪方式团伙化,犯罪性质成人化。而未成年犯罪50%以上的家庭失教失和。
我国男女两性就业收入从1990年-2000年出现扩大的趋势,据全国妇联第二次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在城市男女收入差距扩大了7.4个百分点,在农村男女收入差距扩大了19.7个百分点。透过这些数字,直接显示出来的结果是,男女经济地位的距离在扩大,女性贫困化比男性的比重要高。而间接的结果,是迅速加剧了我国已经出现的贫富差距,使社会难以安全运行。近些年来,我国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大。根据研究界的有关成果,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基尼系数出现了两个台阶的提升。首先是由1988年前不到0.3上升为1988年的0.382,其次是从1988年的0.382上升到1994年的0.452.(汝信等:《200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在短短的20年时间里,中国已经由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贫富差距严重、收入差距超过了国际上中度不平等程度的国家(吴忠民:《社会公正论》187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出现了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少数人占有独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多数人陷入贫困。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拉美化,比如巴西、阿根廷等国家两极分化严重,基尼系数高达0.5以至0.6,失业率极高,社会动荡不安,一种是比较平稳的现代化,基尼系数保持在0.4以内,就业比较充分,社会比较稳定。如果,不能有效地控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就有可能出现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在这里,不难看到,不同的问题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妇女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有可能转化为男性问题,更会转化为社会问题。一些局部性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不断积累就会成为全局性问题。犹如自然界之间存在的生物链一样,社会各个环节包括两性与社会发展之间也存在着社会链。每个链条之间都是相互连接的,任何一个环节断裂脱落损坏,都会危及、损坏另外一个环节。反之,每个链条都能完好无损,就会增益其它链条。从这个意义来看,解决妇女问题,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是将社会问题控制在微观状态或者萌芽状态。社会协调发展的核心是建立在双赢或共赢的基础上,不是丛林原则,不是弱肉强食,一旦坚持丛林原则,就会累积矛盾和问题,社会就会失调,失调的后果是所有的人都要付出代价。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恰好是社会链中防止断裂脱落的一环。
二、如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国策
要很好地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国策,一定要首先消除对男女平等的诸多误解。男女平等既不是要把千百年的"男高女低"颠倒过来,也不是要妇女与男性一比高低,或者抹去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别。那么,什么是男女平等?
1怎样理解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的核心是权利平等
在1975年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里,对男女平等的内涵做出的解释是:"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这个解释得到了与会各国代表的一致认同。
权利平等主要是指法律上、制度上的平等。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统一的整体,无轻重之分,无先后之别,不可分割。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为男女平等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但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种种因素的制约,要实现实际生活中的男女平等,还要进一步提出:机会平等--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个领域、各项事务上具有平等的参与资格。结果平等--两性在社会、家庭中具有事实上的同等地位。实现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要比实现权利平等要复杂和艰难得多。权利平等是机会、结果平等的前提,机会、结果平等又是对权利平等的反馈和检验,以测出权利平等的合理程度。只有当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结果平等的差异缩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时,实际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才能真正实现。两性享有权利平等的同时,还承担着同等的与权利相应的责任。如实施计划生育的责任、承担家务劳动的责任、养老抚幼的责任等等。
男女平等不是抹杀两性的生理差异
男女平等就是"男女一样",这是人们对于男女平等的又一个误解。造成这种误解的背景可以追述到改革开放以前。那时候,"妇女能顶半边天"、"男同志能办到的事,女同志也能办得到"不仅是倡导男女平等的经典话语,也化作了千百万妇女争取平等的实际行动。她们在为了证实"男女都一样"而建立的女子采煤队、女子装卸队的劳动中,曾经不屈不挠地向自己的女性性征挑战,试图在改变传统观念的同时,抹去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异。这一段历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由此造成了对男女平等的误解。
男女之间的生理差异是客观存在,不可能人为地抹去,也没有抹去的必要。正如千差万别的自然现象构成了五彩斑斓的大千世界一样,正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人种、民族、性别、年龄、相貌、体质、性格上的差异,形成了互补效应,创造了人类本身,创造了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性别之间的生理差异是绝对的,这种差异也正是两性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前提。
问题是,我们应该怎样认识两性间的差异?第一,两性因生理构造不同所带来的生理机能的差异是与生俱来的,但又是两性互补、缺一不可的。没有两性差异,就没有人类。这种差异不是差距,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第二,科学论证,在生物学的意义上,人类个体之间的差异远远大于男女之间的差异,性别差异比人们想象的要少得多。当我们硬要把个体之间的差异套在性别框架之中时,也限制了我们去探索更广阔、更深厚的人性世界。第三,某些所谓两性间的"先天差异",有的并没有被科学研究所证实--如"男女两性的大脑构造不同";有的是被当作"真知"而长期误传--如"男性擅长逻辑思维,女性擅长形象思维"。即使是为社会所普遍认定的先天差异--"女性的体力不如男性"也并不是天生如此,而是生理和文化长期互相复杂作用的结果。几千年的社会文化要求女性"温柔"、"娇弱",于是有了古时的"三寸金莲",今日的"魔鬼身材"。在这样的价值标准判断下,怎样造就出体力很强的女性?第四,即使是在"男女都一样"的时代,人们要刻意抹去的恰恰是女性的而不是男性的生理特征;追求的是女人要变得和男人一样而不是相反。这是否也让我们从另一个侧面看到了男性在社会价值观中的强势地位?看到了女性和男性实际上处在不同的历史起点?第五,为了区分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别,我们把由于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男女差别称之为"社会性别"。社会性别对男女两性的影响远远大于他/她们在生理上的差别。倡导男女平等,实际上就是突破传统社会性别对人的全面发展的障碍。差异本身不是悲剧,因差异而造成的性别不平等才是悲剧。倡导男女平等,不是抹杀男女间的客观差异,而是在正视差异的基础上强调两性间的平等权利。
推进男女平等,不是将男性作为对立面
近些年来,在男人中总能听到一种声音:"现在妇女翻身翻过了头,男人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由于男性在原有两性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使他们对"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产生诸多的误解和抵触,而很难反省到传统性别规范对男性自身的危害。
男性和女性一样,从一出生就被放置在不同的性别规范中接受塑造和训练,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自己所属性别的强制性规则。每一个人都积极参与,努力地去学习做一个"男人"或"女人"。在长期、持续的互动过程中,性别规则一点一点地内化为每个人的"无意识",造成男人和女人"天生如此"的错觉。
从某种意义上说,性别规范也是一种权力,一种隐含的强制力。如果有人反叛这种性别规范,他/她就会因为"男不男,女不女"而被视作"变态"、"另类",遭到普遍的排斥、歧视、嘲笑和打击。不能进入主流,婚姻上也会遇到麻烦。
那么,在人们的普遍意识中,什么是男人?男人是大山、是钢铁,男人要挑大梁、担重担,必须有事业上的成功,一定要比女性做得优秀。男人必须理智、坚强,不能情绪化,不能软弱,更不能流泪。在我们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宣传教育中,不断地肯定、渲染、强化(近几年尤甚!)所谓 "男子汉" 的气质风范,不断地赋予"大男人"正面的价值判断,如"不甘平庸"、"阳刚之气"、"铁骨铮铮"、"百折不挠"之类。社会按照这个固定的模式去衡量和规范不同层次、不同个性的男人,却并不关心这种模式是否适合每一个男人,是否对男人都有利。社会越是把这些僵化的男性特质视为理所当然,男性就越是无可避免地落入一种生存的限制中。这些传统的认定和期待让很多男性感到疲惫和压抑,也让他们失去了生活的多元选择。实际上,男性作为强者、勇者的形象是人类幼年时期面对外界凶险环境的产物,在那个时期有着它的合理性。社会发展到今天,这种形象所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已经成为过去,反给男性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带来了障碍和局限。
倡导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参与社会各个领域,恰恰可以使倍受挑战的男人们喘一口气,而不必用其一生之精力,去充当"拼命三郎"。男性从僵化的性别模式中解放出来,也有了多样化、个性化的选择自由:他们可以干自己喜爱的工作而不必强撑着养家活口的重担;他们可以回家,参与到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活动中去;他们可以失败,可以表现软弱,可以随意表达感情,他们的身心健康也将随着性别角色压力的释放而得以改善。
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不是以男性为对立面,更不是要压倒男性。而是在解放受压迫妇女的同时,也将男性从传统男权文化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只是由于两性间的互动关系,一方的变化必然会波及到另一方。当妇女地位开始提升的时候,男权的强势地位就会受到冲击,这让男性感到是对自身存在的挑战。这种情况下,很多男性准备不足,即使那些希望参与到变革中的男性,也常常带着迟疑和犹豫。
但我们相信,随着男女平等的推进,男性很快就会有切身的体会--在失掉某些传统权利的同时,也丢掉了奴役自己的枷锁。与女性分享权利的时候,也享有了更深层次的两性和谐。
打破传统的性别结构,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性别问题应该说是结构性问题,与长期以来形成的体制性因素有关。传统性别关系的结构简单来说,就是社会地位上的"男主女从",社会分工上的"男外女内",角色规范上的"男强女弱"。这个性别结构表示了男女间支配和服从的权力关系。妇女走上社会以后,这种结构和权利关系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并没有从根本
我们先来看"男主女从"的经济与社会基础:
以男方为主导的婚居制(从夫居)和继承制(按父系继承),曾是中国父权制的重要支柱,保证了男性对女性的绝对控制。时至今日,这种婚居制和继承制仍在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
从夫居--这种婚居制,男方为主导。男人们一生一世住在一个村落,继承和拥有土地、房产等资源,担任传宗接代的任务;女方则一定要出嫁,她们被从自己生长的环境中剥离出来,抛到一个完全属于她的丈夫的世界,成为夫家之人,承担为夫家生儿育女、养老抚幼的义务。夫家的资源是她赖以生存的基础,她因此成为男性的附属品,被男方控制和支配。所以,"从夫居"实际上标志着男女间的一种权力关系。1980年我国的婚姻法就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女方可以在男方家庭所在地居住,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庭所在地居住。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几乎是所有地方的乡规民约,都在不遗余力地维护以男性为中心的"从夫居"。大多数地方都强制性地规定:凡是家里有儿子的,女儿结婚必须迁移到男方所在地落户;如果男到女家,当地派出所不予上户口;女方出嫁不愿意离开本村的,强行吊销户口,收回已经分给的责任田……
这些规定实际上是违背法律的,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为何还能在全国畅行无阻?因为从夫居的婚姻结构至今仍然被大多数人(包括政府官员)所认同,以为祖祖辈辈都是这样,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人看到(或者即使看到了也不以为然)这种婚居制对妇女利益的严重损害。《妇女权益保障法》虽然已经明文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一些政府部门依然对"村规压倒国法"的反常现象表示默许。
男性继承制--这是权力与财富交接的制度。家族/家庭的财产、姓氏和其它无形资源如家族声望等,都是按照父系继承,妇女被排除在外。她们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却没有实际的继承权。现实生活中,"分家"从来与女儿无关。男性继承制使女性的资源和权利被剥夺成为司空见惯、自然而然的事情,尽管这一切都是发生在温情脉脉的家庭面纱之下。
再说"男外女内"的性别分工:
男外女内的劳动分工,是一种得到普遍认可的性别分工模式。在主要依靠体力、而女性生育无法控制的情况下,性别分工是强制性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现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弱化了劳动对于体力的要求,但"男外女内"分工模式的刻板印象却一直保留下来。这种刻板印象在完全忽视男女个人的选择权利和意愿,忽视男女个体之间能力差异的情况下,强制性地为男女的性别角色定位。
如今,虽然传统的性别角色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社会各个领域,也有许多男性,特别是城市里的男性开始分担家务劳动。但是,男性以社会为主、女性以家庭为主的分工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当社会需要妇女的参与时(如战争时期、社会主义建设高潮时期),妇女会被当作一支重要的人力资源,动员她们走出家庭,参与社会;而当男性遭遇压力(如就业竞争加剧时),又会有人要求妇女退回家庭。80年代中期,就有一些男性知识精英力主妇女回家,暂时或永久地退出社会工作岗位,以减缓劳动力的供求矛盾。甚至有人动情疾呼:"妈妈们,发发慈悲,给男人腾出就业岗位吧!" 一个"腾"字,就折射了他们头脑中"男外女内"的思维定势。
在农村,传统的"男外(耕)女内(织)"的分工模式实际上早已打破,妇女们在主内的同时,一直和男性一起参加大田劳作。后来,当男人随着非农转移进了工厂(主外),农业又变成了"内","主内"的女人随之成了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再后来,当女人也进了工厂做工时,男人又做起了管理者或者转移到更为优越的位置。如此看,"外"和"内"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在相对"优"或"劣"的选择中,性别的次序永远是:男性优先!
"男主女从"的婚居制强调了男性在资源占有和分配上的特权;"男外女内"的性别分工强化了两性的角色差异;"男强女弱"的社会形象又为两者提供了合理化的思想依据。这种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别结构,是阻碍男女平等的最关键因素。在当今中国,这种性别结构虽然在某些部位发生了变易,但整个结构依然表现出相当的稳定性。一个比喻说得好:像风一样,你看不到它,却被它吹拂,时时感受到它"无所不在的存在"。
我们不能只看到几个出类拔萃的女人就惊呼"阴盛阳衰"。只须看一看今天的社会,谁掌握着主要的社会资源--包括组织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以及因为占有资源而产生的心理优势,就能感受到男权强大的真实性。所以,我们的结论是:性别平等不可能只在个人层面上达成,必须打破原有的以男性为中心的性别结构,改造不平等的性别机制,才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人类走向成熟后才提上议程的话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客观要求。目前,人类已进入"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发展阶段,偏离了"人的发展"这一目标,任何发展都不是真正的发展,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发展。而这个"人",指的是所有的社会成员,不分种族、民族,不分等级、阶层,不分性别、年龄。这个"人",强调的是发展主体的普遍性。"人"的分类中,性别角度不可或缺,更不可替代。而且,相对于种族、民族、等级、阶层、年龄等人群,"性别"更具有广泛性和永恒性。男女平等,这是一场人类自身的革命,是人类自我认识与自我校正的结果。为了解决性别间的矛盾和问题,人类社会经历了多种尝试,两性关系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到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两性关系只有在和谐统一、共同发展中才能求得各自的自由、全面发展。两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在家庭里,夫妻关系和谐家庭才会幸福美满;在社会上,男女关系和谐,社会才会有真正的民主与文明。
三、推进男女平等是政府的责任:
国家是主要的公共权力机构,它对社会成员承担着责任和义务。构建公平的社会环境,确保社会成员公平发展,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
妇女问题说到底是社会公正问题,如果抛弃了性别议题,社会公正将是不彻底的。为了加快男女平等的进程,政府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将性别视角纳入决策:
最近二三十年,国际社会不断加大推进性别平等的力度。在2000年举行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来自189个成员国的149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通过了《千年宣言》,制订了具有普遍性的《千年发展目标》,其中,"促进性别平等"被列为8个总目标中的第三位。联合国也将性别平等纳入人类发展统计指标,作为衡量各国社会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依据。
性别平等涉及政治、经济、教育、健康、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需要一系列健全和有效的公共政策去进行调整。公共决策是由政府制订的,面对的是大多数或全体公民。公共政策一旦形成,依靠切实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就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就会对一代乃至几代人的生活方式和命运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公共政策在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方面,具有其它社会因素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是,不少决策者由于受到传统性别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也对我国性别平等状况和国际推动性别平等总趋势缺乏了解,致使许多领域的公共政策存在性别盲点或误区,给两性尤其是妇女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现实的和潜在的社会问题所做出的决定和行动。它一方面要立足于解决或缓解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则要预防新的社会问题出现。在对待性别问题上,决策者应该突破"局部"问题、"特殊"问题、"妇女"问题的局限,站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政策和制度,并通过公共政策的强制作用将性别平等的观点深入到每个公民心中。
一些看似性别中立的政策(如农民承包土地30年不变),对不同的性别却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因此,性别中立政策,也许就是性别盲点政策。性别盲点政策不仅会使旧有的性别不平等得以延续,还会制造出新的两性间的不平等。
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高决策者的性别分析能力,是避免公共政策中性别盲点的有效方法。性别敏感性--决策者要学会从性别的角度去观察社会现实, 在制订各项法律和政策时,从设计、执行,到监督、评估的全过程,都要注意到是否会对两性产生不同的影响。性别分析--性别分析的基础是性别统计数据。通过性别比较的数据来反映男女两性在获得资源、机会、权利、责任、能力,以及报酬和福利等方面的区别和相似性,显示他们的相对优势和劣势。同时分析男女的不同期望与需求,以便在制订政策时均能得到同等的考虑、评价和照顾。性别规划--制订为男女创造平等机会的特定战略,避免两性差距的扩大和加深。要特别注意到妇女群体的不利地位,找出妇女无法受益的障碍,在政策设计过程中减少或消除这种障碍。
由于妇女在传统性别结构中的弱势地位,在政策和规划的制订、实施的过程中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与需求,并给予她们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使发展条件不平等的妇女得到与男子平等发展的机会。如在各项工作中设立性别指标:开会时妇女到会的人数;选举结果中妇女的最低比例等。同时要注意倾听妇女的声音,增加妇女的参与机会,为妇女提供更多的资源。如果忽视了这些,受到损失的并不仅仅是妇女。例如某地进行棉铃虫的防治培训,以解决由于喷药方式不当造成农民中毒死亡的问题。培训请了有关专家,花去了许多时间、人力和财力。可是在培训以后,中毒事件仍然不断发生。经调查后发现,原来参加培训的大多是男人,而在田间喷药的主要是妇女。妇女未能参加培训的原因是,该培训在地点(办在乡政府,离家太远,妇女很难参加)、形式(以专家讲授为主,妇女听不懂)、时间(安排在白天,妇女忙于田里和家里的劳动,走不开)都没有考虑妇女的需求。而培训者没有强调妇女参与的理由,是由于妇女受教育程度低,不会做技术活。这个项目因没有考虑性别因素而失去了妇女的参与,妇女没有参与就意味着没有获益(中毒甚至死亡的人数没有减少),而项目本身也由于目标群体的性别错位而失败。
避免公共政策中的性别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在决策机构中,保证足够数量的性别利益代言人。而传统政治中,公共政策的制订主要是由政府机构和专家智囊团合作完成,而这两个群体均为男性所垄断,女性在决策中所占比例极低(总体比例在10%以下)。根据联合国的有关研究,任何一个群体的代表在决策层达到30%以上,才可能对公共政策产生实际影响力。这个主张在世界各国引起很大反响,不少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妇女参政。而我国不仅远远达不到这个比例,反而有下滑趋势。1995年,我国妇女参政的国际排名是12位,目前已降至38位。由于决策层中女性利益代言人的缺席,男性的经验常常成了决策的基础,妇女的声音则难以在决策层表达出来,导致了女性的群体利益被忽视、被遗忘,公共政策中的性别缺失也就正常,甚至合理、合法化了。
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硬性规定妇女参政指标,应该是促进妇女参与决策、保证女性合法利益的一项必要措施。这种倾斜性政策表面上看似乎并不公平,但由于男女两性原有的基础是不平等的,那么,为了矫正这种不平等所做的一切努力,本身就体现着公平的原则。
2、促进婚居制、财产继承制的改变,鼓励男到女家
前文已经分析了"从夫居"和男权财产继承制是构成男女两性社会差距的重要根源,那么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就应该正视这个问题,并努力通过前瞻性的政策及相应措施予以纠正,逐步淡化、弱化,并最终被打破这种以男性为中心的、制造两性不平等的传统性别制度。
首先,我们不能只从"习俗"的角度来看待"从夫居"。在今天的农村,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主要的生活资料是住房,两者都属于不动产资源。依照"从夫居"的原则来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妇女只有通过婚姻才能获得必要的生活来源。那么,土地使用权究竟是妇女本身拥有的权利,还是必须附着于她的婚姻而产生?当男婚女嫁与资源分配发生联系时,婚嫁就不仅仅是一种习俗,而被制度化、规范化了。何况,这种"习俗"不仅只是让妇女丧失了应有的权利,还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诸如:人们对生男孩的性别偏好,影响家庭对女孩的教育投资,巩固和扶持陈旧的性别观念,强化妇女的依附地位,使妇女陷入制度性贫困等等。
其次,不要以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性别观念和制度会自然而然地改变。我们来看生活中的实例:在闻名全国号称"共产主义社区"的南街村,也明确规定:家中有儿子的,女儿除非嫁给本村男性,户口一律迁出南街村。调查中,我们曾问到一位50多岁的在村养老院工作的本村女性:"你为什么能够留在南街?"她一句话道出了本质:"毛主席那时候讲男女平等!"可见,相对于经济发展,家庭制度和性别关系的变化要缓慢得多。我们应该发挥政策的强制性作用,从制度上纠正从夫居的"习俗",让男到女家也能得到同等的待遇、资源与权利。废除剥夺妇女权利的土政策,如女儿必须嫁出去,女孩没有宅基地等。为了防止以家庭名义对女性利益的剥夺,建议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分配时,明确每个家庭成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承包权。不经本人同意,不得自动转让给其他家庭成员。
当然,改变几千年的传统制度具有相当的难度,然而这并不是政府不作为的借口。只要去做,就一定会有所突破。陕西略阳县为了纠正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在政策上向从妻居的家庭倾斜,鼓励男到女家。如优先为上门女婿入户;优先调拨承包地,解决宅基地,审批建材木料;优先安排到乡镇企业务工;优先享受移民搬迁;优先安排扶贫基金和贷款等等。1998年,全县男到女家落户的达到1.85万家,占总户数的32.5%。政策实施后,一个最显著的一个成效就是:该县的出生性别比比整个陕西省低了13个百分点!
3、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政策有时也是一把双刃剑。政策妥当,会促进男女平等。但政策干预不当也可能起到加剧男女不平等的作用(如阶段就业政策)。关键是决策者在性别问题上的敏感度和预见性。我们来看看瑞典政府的做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瑞典政府为了解决失业率极高的问题,也曾明文规定已婚妇女不能参加工作。但这种情况在二次大战后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能使男女两性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公共政策沿着两条思路调整:一是鼓励妇女就业,将原来妇女承担的一部分家庭责任转移给政府,如兴办托儿所;学校解决早餐;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等。由于是依靠政府投入而不是市场运作,因此收费低廉而服务优质,帮助就业妇女解决了后顾之忧。二是将部分家庭责任转移给男子,如规定了父亲的"育儿假"。在孩子0-16个月时,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休假照顾婴儿;小孩12岁之前,父母每年有7天假期照顾生病的孩子,假期补助是工资的80%。1994年政府又增加了1个月的父亲假,要求所有父亲在孩子出生16个月中必须休假一个月,否则将取消一个月的补助。2002年,父亲假又增加了一个月。政策强制性的倡导渐渐发挥了实效,越来越多的男性在观念和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注重感情,承担责任,关照家庭,体贴孩子,自己也在其中享受了亲情和乐趣。由于政策的鼓励,女性就业人数迅速攀升,就业率高达74%,比起亚洲排在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高出30个百分点(泰国45%,斯里兰卡44%,新加坡44%,菲律宾40%,中国大陆39%)另一方面,整个社会也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显得更加和谐。
我们不是要帮助妇女去适应不平等的社会现状,而是要通过改变根深蒂固的性别结构来改变社会秩序,改变原有的性别原则。只要性别结构中存在着不平等,国家就有必要加以干预,通过综合性政策和一系列的坚决行动去克服男女两性发展的障碍。任何国家、任何政府在新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都会遇到阻力,克服这些阻力仅仅依靠说服是不行的,还要依靠法律和政策的强制力与威慑力。
4、建立性别平等监督、评估机制
要制订并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与立法,不仅需要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文本,还需要一定的机制和机构来保证。
联合国很早就提出了建立国家一级的提高妇女地位机制,认为这是"在国家一级实施性别平等的重要手段"。早在1946年,联合国就成立了"妇女地位委员会"。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联合国号召各国建立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并提出"为了能够发挥作用,这种机构应当为政府高级机构,这样才能就政府政策对妇女的影响提出意见。"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北京行动纲领》又进一步阐明了提高妇女地位机构的四项必要条件:1、尽可能设置在政府最高级别;2、能够带动自下而上的NGO和社区组织的参与;3、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4、有机会影响所有政府政策的制订。
中国长期以来没有专门分管妇女问题的政府机构,妇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妇女地位的全国性政策机构的作用。国家应尽快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妇联在政治系统中的位置。例如由政府授权,给妇联足够的地位和权威,使之在影响政府政策方面起到实质性作用。
在90年代初成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标志着我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初步建立,表明了妇女事务的协调管理已经进入中央政府的框架之中。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妇儿工委"的权力仍然有限,人力、财力都很薄弱。国家应从提高级别、加大人员编制、增加财政预算等"硬性投入"做起,才能提高该组织对相应政府部门的协调和监督力度。
当前,"和谐社会"已成为执政党社会建设的新理念。中国经过了27年的改革后,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发展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一些社会不和谐的信息也时有传递。为了解决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平和机会不均等加剧等问题,中国政府制订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惟独忽视了性别之间的统筹,这不能不说是构建和谐社会战略的一个重大疏漏。
从根本上看,社会和谐源于社会关系的和谐。两性关系是影响最为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它渗透于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发展过程,影响着工农、城乡、地区之间的发展进程,制约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只要男女发展存在明显的差距,只要妇女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就会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协调。有人形象地比喻:男人、女人分别是人类这个巨人的两条腿,两条腿只有协调起来走路,才能使人类社会协调前进。然而推动男女平等,涉及到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和现有的习俗、观念、某些政策与制度发生着尖锐的对立和冲突。这是一场革命,而且是一场漫长的革命。但是,我们不能屈服于强大的社会现实,因为我们没有退路。人类为了改善自身关系,曾经为了消灭阶级的、民族的、种族的不平等而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现在为了推进性别平等,同样也要付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让我们引用1995年《人类发展报告》中的一段话:"关注和推进妇女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绝不仅仅是妇女的事情,而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认识应当上升到这一高度:争取男女平等的重要性不亚于废除奴隶制和殖民主义的消亡。